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招標投標協會(以下簡稱"協會")國有企業綠色招標采購專業委員會(以下簡稱"綠專委")。擬制定本工作規程,經協會秘書處審核,提交會長會討論通過,報經協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審議通過,由發起單位組建綠專委籌備委員會。
第二條 綠專委是協會理事會領導下的非獨立法人分支機構,應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協會章程,認真執行協會賦予的職能與任務。
第三條 綠專委的成員范圍包括中央企業、地方國有企業。
第二章 綠專委的組成、任職資格及職責
第四條 綠專委實行主任負責制,設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執行主任若干人、秘書長1人、副秘書長若干人。綠專委成員單位分為副主任單位、執行主任單位和委員單位。
主任由協會會長兼任;副主任、執行主任由主任提名,經綠專委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報協會秘書處備案,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秘書長由主任提名,經綠專委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報協會秘書處備案,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副秘書長由秘書長提名,經綠專委全體會議審議通過,報協會秘書處備案,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委員由推薦提名、自行申請成為候選人,經協會秘書處審核通過后擔任。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五條 綠專委秘書處負責綠專委日常工作。
第六條 綠專委下設專家顧問委員會,是綠專委的智庫型分支機構,遵守協會分支機構管理辦法,接受綠專委統一領導,為行業發展建言獻策,為社會提供專業技術咨詢和服務。專家顧問委員會由本專業領域內具有影響力、具有較強組織協調能力、工作經驗豐富的外聘專家組成。
第七條 綠專委副主任單位應具備的條件及行使的職責
(一)協會理事單位,或者在招標采購與供應鏈行業具有較強的影響力或代表性的會員單位,能夠遵守協會章程,按時交納會費,積極參加協會活動,支持協會工作;
(二)副主任由副主任單位指定的有關負責人擔任;
(三)聚焦國有企業綠色招標采購的熱點、難點問題并向相關政府部門提出合理化建議;
(四)牽頭組織國有企業招標采購的轉型升級及可持續發展理論研討和業務交流;為國有企業招采工作規范、可持續、高質量發展出力;
(五)承擔所召集活動的方案策劃、組織實施及經費落實,每一年輪換一次;
(六)完成綠專委及協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綠專委執行主任單位應具備下列條件及行使的職責:
(一)協會理事單位,或者有一定綠色招標采購研究與實踐成果的會員單位,能夠遵守協會章程,按時交納會費,積極參加協會活動,支持協會工作;
(二)執行主任由執行主任單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指定的有關負責人擔任;
(三)承擔所召集活動的方案策劃、組織實施及經費落實,每一年輪換一次。
第九條 綠專委委員單位應具備的條件及行使的職責:
(一)協會會員單位,能夠遵守協會章程,按時交納會費,積極參加協會活動,支持協會工作;
(二)委員由委員單位分管招標采購工作的負責人;
(三)及時反映國有企業綠色招采業務發展的問題及建議;
(四)按時完成執委會、協會交辦的工作。
第十條 綠專委認為需要增補新委員的,經擬增補新委員本人提出申請,由綠專委主任提交綠專委會上討論,經綠專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后報協會核準。
第十一條 綠專委成員退出機制:
(一)一年之內無正當理由缺席綠專委會議或活動累計達到一半以上的;
(二)因在招采有關活動從事違法行為而受過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的;
(三)所在單位在從事招采活動中受到行政監督機構重大處罰的;
(四)利用綠專委執行主任或委員身份,以建立或擴大個人及所在單位社會資源為目的,開展綠專委活動,情節惡劣,造成較大負面影響的;
(五)違反綠專委工作紀律或協會相關規定的。
第十二條 綠專委成員單位自動申請退出的,經主任同意后,向綠專委通報,報協會備案。綠專委成員因違反本工作規程或協會相關規定而被取消其成員資格的,須經綠專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協會批準。
第十三條 綠專委成員不得以任何形式領取報酬。
第三章 綠專委的經費保障
第十四條 綠專委工作經費來源為會員費(如是協會的會員,不重復交費)、協會撥款、舉辦專業活動或社會活動的收入以及委員自籌等,由協會統一管理和安排,并在協會費用中專項核算。綠專委對經費的使用應本著計劃、合理、節約的原則,量入為出。綠專委不得將取得的活動經費在委員中自行分配。所有經費的管理、使用、報銷等手續均應嚴格遵守國家現行有效的會計準則和法律制度。
第四章 綠專委的工作職責
第十五條 綠專委的工作職責:
(一)協助政府和協會,積極宣傳貫徹招標采購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
(二)協助協會總結推廣和交流綠色招標采購發展成果經驗,開展與綠色招標采購內容相關的課題研究、行業調研,提出解決行業發展難點、痛點問題的創新體制機制和相關制度的政策建議和實施方案;
(三)根據國有企業綠色招標采購發展現狀面臨問題以及新形勢要求,部署開展行業可持續發展戰略規劃及政策研究;
(四)協助協會研究建設和推動實施國有企業綠色招采標準規范體系,帶領全行業自律執行標準規范;
(五)協助協會推進國有企業通過公平競爭提升服務質量效率,促進各國有企業之間的合作共享發展,避免惡性競爭,禁止違法干擾招標采購行業的正常秩序;
(六)推進招標采購"綠色化"建設。組織專家深入研究綠色發展相關戰略規劃及"雙碳"工作,推動國有企業全鏈條綠色低碳發展。助力實現碳達峰碳中和目標,推動減污降碳協同增效,將綠色、低碳、環保的理念和技術融入供應鏈全過程、各環節,加快供應鏈綠色低碳轉型,實施綠色采購,鼓勵采購節能低碳環保材料、產品、設備和設施。推行產品全生命周期綠色管理。
(七)開展國有企業綠色招標采購合規性、巡視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相關的管理培訓活動;參與國務院國資委組織的"中央企業采購與供應鏈管理對標評估"工作;
(八)推進綠色招標采購"數字化"建設。加強數字化招標采購相關專題研究;
(九)對接數字化、場景化、智能化、生態化的供應鏈金融服務體系,幫助企業在強鏈、補鏈和價值鏈挖掘上發揮作用,提升產業鏈韌性和抗風險能力;
(十)協助協會組織開展對外交流和合作;
(十一)完成協會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章 綠專委秘書處的工作職責
第十六條 綠專委秘書處的工作職責:
(一)擬訂年度工作報告和工作計劃,報協會秘書處或常務理事會審議;
(二)負責協調開展各類綠專委活動,包括專家論壇、專題講座、學術交流、研討會等;
(三)負責召集組織綠專委工作會議或活動,通知相關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參加人員;
(四)協調各委員單位開展日常工作;
(五)完成協會及綠專委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六)秘書處的具體工作由"國有企業綠色招標采購綠專委"和"國有企業電力行業招標采購綠專委"互派人員交叉任職,共同負責管理。
第六章 綠專委的工作機制
第十七條 綠專委可以圍繞國有企業綠色招標采購轉型升級和創新發展,通過研討會、座談會、業務交流、行業調研報告、行業發展建議等多種形式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 建立調查研究提案立項流程,委員提出課題或項目,報綠專委審議后,確定研究主題和大綱。
第十九條 綠專委的活動應及時轉化為工作成果,由綠專委審定并經主任同意后公開公布,或將委員撰寫的專業文章結集出版,或將工作成果以白皮書或年度報告等方式公開發表。綠專委每年至少應發布一項工作成果。
第二十條 綠專委每年應組織兩次以上工作會議或活動,綠專委負責提前通知相關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內容及參加人員。
第二十一條 綠專委應在每年12月31日前或按協會的要求制訂綠專委上年度工作報告和下年度工作計劃以及財務預算,并報協會備案,由協會監督實施。
第二十二條 綠專委的活動信息和會議等內容應及時在協會網站公布,盡可能利用網絡媒體等形式宣傳綠專委的工作成果。
第二十三條 綠專委擬與其他組織或機構開展合作、簽署協議,應事先向協會請示,請示的內容包括:合作對象、合作背景和目的、合作方式和內容、經費來源和使用等。請示經批準后,綠專委方可開展此項活動。活動結束后,應及時做出工作總結報協會。
第二十四條 綠專委所有對外發布的文字材料,均需協會秘書處審核后執行。
第七章 綠專委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五條 綠專委委員享有以下權利:
(一)參加綠專委的各項活動;
(二)享有對綠專委經費使用的知情權;
(三)對綠專委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六條 綠專委委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積極參加綠專委的各項活動,每年參加一半以上綠專委會議或活動;
(二)完成綠專委交辦的各項任務和有關工作;
(三)服從協會和綠專委的統一管理和協調;
(四)不得損害協會和綠專委的聲譽。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七條 本工作規程方案由協會理事會審議通過后執行,并負責解釋。 |